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湘发〔2010〕22号),加强学院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有序地实施每个项目的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地实现建设项目的预期目标,全面推进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健康快速发展,切实提升学院内涵,提高学院核心竞争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
1.国家、省级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
2.国家、省级及院级(示范性)特色专业;
3.国家、省级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
4.国家、省级及院级精品课程;
5.省级、院级专业带头人;
6.国家、省级重点(研究)基地;
7.国家、省级教学团队;
8.学院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整体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责任到人、定期检查、全程监控”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建设整体规划,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资产调配、人员配备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审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建设任务书;
3.听取项目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制订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的相关政策及措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重点建设项目公室(简称重点办),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落实建设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定;
2.制订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制度;
3.审核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建设任务书和建设总结报告;
4.按照建设领导小组的决定,提交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的执行计划,对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5.指导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及档案建设;
6.对重点项目的建设空间进行指导、督查和监控;
7.搜集项目建设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8.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总结、汇报;
9.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自评,迎接上级的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 承担建设项目或建设任务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修订本部门承担项目的建设实施方案和建设任务书,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2.依照重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和重点办要求,制订本部门承担相关任务的建设任务书,并组织实施;
3.根据学院相关决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订保证完成承担的建设项目或建设任务的相关措施;
4.检查和监督本部门承担建设项目或建设任务的实施情况,向建设领导小组和重点办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并做出相应的整改;
5.按照项目建设的进度,积极准备中期检查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建设期满后,及时准备总结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
6.接受上级部门及建设领导小组、重点办对本部门承担建设项目或建设任务的评估和检查;
7.组织项目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及档案建设。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并向重点办报送项目建设任务书;
2.组织项目建设小组成员,根据建设任务书中的预期目标和验收要点,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
3.主动向重点办报告建设进度,迎接项目的平时抽查和中期督查;
4.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向建设部门和重点办提交验收申请;
5.开展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及档案建设,不断完善建设空间。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实施
第八条 以学院院长为负责人的重大项目的建设由重点办组织,各部门具体实施。其它项目的建设由承担部门负责组织并实施。
第九条 建设项目均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建设规划书制订建设任务书,建设任务书应包括责任人、建设内容、预期目标、验收要点、建设措施、建设进度、资金预算等内容。
1.以学院院长为负责人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重点办对建设任务进行分解,下达各部门。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的建设任务制订相应的建设任务书,报重点办。重点办初审汇总形成项目建设任务书,报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2.其它建设项目由建设部门组织制订建设任务书,交重点办初审、报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建设任务书一般不得变更。确需要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论证材料,经重点办初审并报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作例会制和定期检查制。工作例会每二个月召开1次,研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定期检查由重点办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建设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的实施实行事前充分论证、事中监控管理指导、事后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监控和考核制度。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以便尽快研究和解决。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部门对负责的建设项目建立专门档案,按要求进行项目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建设部门向重点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设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上传网上验收系统。由重点办组织专家进行校内验收。校内验收通过后,向上级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情况定期通报,接受上级部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学院配套资金和建设部门自筹资金,由重点办和财务室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 由学院院长担任负责人的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领导小组确定使用计划,单项建设项目由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包括专项资金和学院自筹资金组成的项目建设资金总额。
第十八条 学院鼓励项目建设部门开展校企合作自筹部分建设资金或接受来自社会的仪器、设备捐赠,或进行共建,以补充学院建设的资金不足。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建设资金总额不包括建设部门自筹资金。
第十九条 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项目建设资金总额,与项目建设任务书一同制订详细的资金预算,由重点办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在建设规划和资金预算范围内,项目建设小组根据项目建设的进程和周期将资金分配到各个阶段,分阶段提交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人同意、重点办审核报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计划内资金,项目建设小组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使用,需办理借款手续的应按学院财务规定填写借款单,根据借款额度,经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人、重点办负责人、主管副院长、院长逐级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室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经办人需按学院的财务规定,持相应票据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签字后及时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列入建设规划和建设任务书的仪器、设施设备购置,由项目建设小组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预算提交购置计划,经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人同意,报重点办审核、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学院招标采购小组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施设备的招标,应以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价格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可靠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小组、项目建设部门、重点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共同参与评标,并确认中标结果。中标结果报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二十五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组织外出考察。考察论证的原则是要有前瞻性、共享性、先进性,要有较高的性价比,并充分考虑实验实训场地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招标采购小组组织建设部门负责人和项目建设小组根据合同约定验收仪器、设施设备,并共同签署验收意见。未经建设部门负责人和项目建设小组验收认可,财务室不得付款。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用于仪器、设施设备购置等支出形成学院的固定资产,应统一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严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小组应在预算额度内使用资金,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小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建设部门负责人同意、重点办初审后报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部门和项目建设小组应保证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无故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需经重点办初审后报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建设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和对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财务室建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账户,并按项目年度预算建立建设项目经费指标核算簿,进行项目资金的核算。财务室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工作要求,及时将重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支出情况纳入学院年度财务决算。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对成功申报国家级项目、入围省级单项重点建设项目的部门,学院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项目的建设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和教师个人年度考核范围。学院对建设任务完成好的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其中做出积极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将其作为个人职务晋升、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建设工作开展不力、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差的部门和负责人,学院将给予批评,并责令采取措施进行积极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由于主观原因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失误或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重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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