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日期:2020-06-11  作者: 来源:  浏览量:910

(2026年3月16日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学校站在“百年湖艺再出发”的历史新起点上,大力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以互联网思维,构建湖艺新生态”,倡导“开门办学,服务社会”,实施“天鹅大树创新拔尖人才培养、平凡教育、学科交叉、翕如美育、绎如大思政”五大育人方案,以“出作品、出人才”引领学科建设,大力探索将创业就业连接在网上、将实践课堂建在生产线上、将实训成果写在大地上。为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创作中的作用,增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学术咨询、评议、评定和评审等工作的一级学术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学校重大学术问题。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在职人员组成,委员之间地位平等,委员会会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接受教代会和全体教师的监督,委员由学校聘任、考核与管理。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专家组成,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同时考虑组成人员年龄结构,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专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学术委员会由17-23名的单数委员组成。原则上,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不计入常设委员名额。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委员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各二级学院可设立学术委员会分委会,报学术委员会并经党委会批准后成立,各分委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授权,可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主要有:教学指导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一般由7-11名单数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团队精神,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顾全大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熟悉高等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能把握专业群(或专业)的发展动态,学术造诣高,在省内外的同行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组织能力。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比较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

(四)身体健康,责任感和事业心强,能如期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五)换届当年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各二级单位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进行资格审查,报学校党委审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原则上由学校党委提名人选,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委员的任职经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并由学校颁发聘书。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可在多个专业委员会中任职;每届中的新委员原则上应不少于总数的1/3。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增补委员,同时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职责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补选、补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各层级学历教育的专业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和方法等;

(六)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学校党委申诉或提请上级学术组织复议。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确定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并就议题内容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宣布学术委员会讨论结果;

(四)检查学术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主任因事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做出的决议应作为学校对相关问题进行决策和实施的主要依据。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性事项经与会委员的1/2以上同意可予通过,重大事项如涉及学校专业(群)设置、专业设置调整、学术评价标准、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专门委员会规程、分委会章程等,应当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对于重大问题或某些需要集中意见的议题,可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集中意见,到会委员2/3及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及有关活动时,应以正式形式(递交纸质申请、电子邮件申请或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申请均可)向秘书处请假,不可由他人代替。

第二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会议中,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双方人数接近而难以决定时,除特殊情况须作出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在继续调查研究和深入交换意见的情况下,再次召开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自觉遵守纪律,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意见,不得在会外散布或泄漏。

第五章  章程的修订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动议可由以下主体提出:学术委员会1/3以上委员联名;校长办公会建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议程序:秘书处在收到修订动议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修订草案分发至全体委员;修订草案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可组织专题听证会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重大修订(如涉及委员会职能、组织结构变更等)需提前30日公示,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第三十四条  章程修订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获得2/3以上出席委员同意方可通过,修订后的章程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确认后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0年5月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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