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财政科研项目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8-05  作者: 来源:  浏览量:0

各市州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市、县财政科研项目验 收和结余资金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项目主管部门对财政科研项目验收情况进行自查, 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进行自查并督促逾期未验收项目(课 题)负责人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验收。自查对象重点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执行期满且未完成验收的各级、各部门安 排的财政科研项目。 

        2. 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验收项目的结余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通知项目(课题)负责人尽快办理会计核算与经费报销。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资 金,截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仍未使用完的部分,各单位须于 9 月 20 日前原渠道上缴国库。 

        3. 加强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通过验收项目的结 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单位使用,在 2 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 动的直接支出,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可优先使用,2 年后(自 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 1 月 1 日起计算)仍未使用完的资金按规定收回,财政部门不再办理资金结转。

        4. 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认真组织财政科研项目验收自查和结余资金上缴工作,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对各单位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2020 年 8 月 20 日前,各单位将自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信息反馈至省科技厅电子邮箱。 

        5. 加强科研诚信联合惩戒,对逾期仍不提交验收材料或 说明原因的,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终止或撤项程序办理, 依据《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湘科发〔2018〕172 号)相关规定,将项目负责人纳入严 重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予以 3-5 年内限制申报或推荐 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等处理, 面向社会公布,并将信息归集至省科技厅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公共服务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