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省文化和旅游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6-27  作者: 来源:  浏览量:0

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文旅行业高质量发展,全面实施“十四五”文旅规划蓝图,根据《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文〔2019〕13号)和《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15〕29号),结合文旅融合工作实际,现将2022年省文化和旅游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转发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文化类

1.支持艺术精品(群文作品)创作及复排。坚持现实题材与历史题材、大戏与小戏、创作(复排)与演出、戏曲与书画“四个并重”原则,重点支持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乡村振兴为主题开展的原创舞台艺术精品、群众文化活动作品;面向全国全省的重大美术(书法、摄影)主题展览项目(不接受个人作品展览项目);群众喜闻乐见的小型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专业剧(节)目和群众文化作品。

2.支持演艺惠民。支持省文旅厅组织的“送戏曲进万村、送书画进万家”“戏曲进校园”文化惠民活动,其中:省直8个院团的指令性惠民演艺补助,由省文旅厅艺术处汇总申报。

3.支持文化设施维修改造。支持归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的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二)旅游类

1.支持旅游企业纾困促发展落实好国家及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推进纾困政策落实与企业创新发展,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采取风险补偿的方式予以支持。

2.支持新业态旅游。支持“+旅游”新业态示范项目,推动其与旅游融合发展,培育一批精品景区、研学产品和旅游线路。具体包括:已建成运营并经等级评定授予省级及以上“+旅游示范点”的“体育+旅游”“购物+旅游”“工业+旅游”“通航+旅游”“中医药+旅游”“农业+旅游”等新业态项目,开展研学旅游、文化宣传推广、科技普及培训等工作。

3.支持红色文化旅游。支持打造红色旅游品牌,深入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湖南段)和湘赣边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具体包括:红色旅游景区(点)的智慧化改造,红色遗址遗迹的研究阐释,创新性开发红色文化创意产品和红色资源主题宣传教育产品,讲好红色故事。

(三)文旅融合类

1.支持公共服务体系效能提升。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开展驻景区(景点)演出剧节目创作和活动,培育引导体现湖湘特色文化、红色历史、主题积极向上的剧场沉浸式演艺示范项目,丰富旅游景区(景点)文化内涵,拉动文旅消费;支持公共文化场馆打造研学教育类全民艺术普及活动;支持公共文化场馆发展基于5G等新技术应用的数字服务类型,建设数字文化服务应用场景项目。

2.支持文化资源向旅游产品转化。支持3A及以上景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含文物本体及保护范围)周边环境整治修缮,提升文物资源旅游服务能力;支持国有文博单位依托文物、非遗开展的文创产品研制和提升,促进文化资源和旅游产品相互融合、相互转化。

3.支持非物质文化保护和利用。支持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其扩展名录的项目(国家级项目不在此列)开展保护传承以及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传承人活动补助不需申报);扶持非遗村镇、非遗街区、非遗工坊示范点及省级非遗基地开展保证文化本源与旅游体验相融合的非遗民俗活动,非遗主题研学旅游,提质非遗传承体验场所,促进非遗与旅游融合的品牌化发展;支持国家级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打造常态化的非遗集中展示区,积极引导合理保护、利用和转化非遗资源,带动非遗传统工艺类项目和旅游景区形成相互配合、共同发展,集传承、生产、观光、体验、研学教育于一体的业态集群。

4.支持重大文化旅游(文物、非遗)活动。支持省委省政府主办、省文旅厅承办或由省文旅厅牵头主办的促进我省文化和旅游融合,有效推进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有一定品牌效应的重大文化旅游(文物、非遗)节庆、论坛、展演、推广宣传活动,由省文旅厅相关处室牵头申报。

二、申报主体

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所属各单位;其他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艺术作品创作单位;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旅游企业、事业单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省级文物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和信用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不良记录。

2.申报单位成立时间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转企改制企业、国有单位组建企业集团的可适当放宽,纾困促发展项目不受此限制),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

3.重大文化旅游活动项目、演艺惠民项目由省文旅厅统筹安排,市州和省属单位不再另行申报。

4.旅游企业纾困促发展项目,根据《湖南省旅游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要求另行申报。

5.同一项目内容不得多头申报,不得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上年度获得支持的项目或上年度支持项目完成绩效较差的单位不得连续申报。

(二)其他条件

1.艺术精品(群文)创作项目,按照艺术创作(群文)项目申报附件清单(附件3)提供附件材料。

2.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需提供经同级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估算。

3.新业态旅游项目,要求已建成,且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立项、土地使用、环境评价、规划等审批手续齐全,并提供项目相关佐证资料。

4.红色文化旅游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列入湖南省“十四五”红色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景区名录的红色旅游景区(点)、省级及以上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红色文化创意产品、红色资源主题宣传教育产品项目,需提供不低于300字的文字介绍、相关实物照片或有景点商标的文创设计图片、宣传作品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明材料。红色景区点智慧旅游项目,需提供经同级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估算。

5.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项目。国有文艺院团进景区(点)项目应以景区(点)为依托,提供文艺院团与景区(点)的合作框架协议,可由文艺院团申报,也可由景区(点)申报;公共文化场馆数字化项目需提供同级政府、发改部门批件并提供同级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估算;文化遗址遗迹旅游开发类项目由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申报,其中,周边环境整治修缮项目需参照文物保护方案编制的原则和方法,编制文物周边环境景点设施的修缮提质方案,确保周边景点的体量、色调、风格和文物本体保持协调,并提供经同级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估算;非物质文化旅游开发类项目需提供详细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佐证材料,其中非遗传承体验场所提质项目需提供经同级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估算。

四、项目推荐

(一)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省文旅厅“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综合管理平台”(http://xmsb.rkinfo.cn/)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报送一份纸质申报资料至省文旅厅,项目申报材料按照A4规格装订成册。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先在申报平台进行注册,申报注册资格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审批,注册审批完成后,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综合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完整信息,上传相关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3。

3.市(州)、县市(区)申报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同级文旅广(体)局、财政局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综合管理平台”中进行审核。市(州)文旅广(体)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需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综合管理平台”中上传《2022年省文化和旅游资金项目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1)和市州申报文件。纸质申报文件及汇总表按属地原则经当地市(州)文旅广(体)局、财政局审核盖章后,报送至省文旅厅和省财政厅。

4.“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综合管理平台”开放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30日,各级用户可在登录平台后自行下载操作手册。

5.省属企业(单位)按申报要求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文旅厅、省财政厅行文推荐,并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综合管理平台”中进行审核申报。

6.部属在湘企业(单位)直接向省文旅厅、省财政厅行文申报,并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综合管理平台”中同步申报。

7.省文旅厅厅直单位按申报要求,直接向省文旅厅、省财政厅行文申报,并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综合管理平台”中同步申报。

8.根据申报项目类别,省文旅厅相关业务处室牵头分别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综合评审意见,按照该类申报项目数量70%的比例形成2022年度拟支持项目清单,省文旅厅财务处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结合评审意见、项目实施进度、上年度资金项目绩效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提出当年拟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初步方案,报省文旅厅党组会议审定,经审定拟支持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项目数量

各省直文化单位申报的艺术精品创作类项目不超过2个,群众文化创作项目不超过1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类项目不超过1个,文化设施维修改造类项目不超过1个,文旅融合类项目不超过1个。

五、工作要求

1.各级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根据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及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严格把关并认真核实,必要时核对原件或现场核查。

2.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绩效管理范畴。市州文旅、财政部门应负责对本地区申报项目实施跟踪问效,做好指导和考评工作,省文旅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对资金项目全过程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近两年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作为2022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3.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4日,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鲁老师,18674820856.

 

                                                                                                                                                   科研处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