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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年度一般(地区)项目资助办法(试行)

2019年01月13日 14:22  

为进一步发挥国家艺术基金推进艺术事业健康发展的作用,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艺术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制定年度一般(地区)项目资助办法如下。

一、资助对象

一般(地区)项目是为缓解艺术发展地区间不平衡的问题,更好发挥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作用,在一般项目中设立针对西部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特殊扶持项目。

二、资助原则

(一)一般(地区)项目的资助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同年度申报的一般项目中评选产生。

(二)一般(地区)项目的资助额度与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不含地区项目)一致。

(三)一般(地区)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一般项目(不含地区项目)总量的5%。

三、资助范围

(一)列入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省份

主要包括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自治区和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15个省、区、自治州。

(二)列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的地区

主要包括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西藏自治区、四川省藏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等14个地区。

四、立项程序

(一)一般(地区)项目坚持“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专家综合排序结果,从前到后依次确定。

(二)年度资助项目受理审核工作结束后,初评工作开始前,管理中心综合申报项目数量、财政预算金额和《国家艺术基金“十三五”时期资助规划》,依据“同类同量”原则,结合年度资助重点,测算拟资助一般项目(不含地区项目)的立项率,并按照不超过一般项目(不含地区项目)5%的比例,确定资助一般(地区)项目的数量。

(三)在分组复评时,评审专家对进入复评的整组项目做出综合排序,由信息系统进行汇总统计,按照一般项目(不含地区项目)的立项率,确定拟立项资助的一般项目(不含地区项目);再从未达到一般项目(不含地区项目)立项线,且符合资助范围的项目中,按照综合排序的先后,择优确定一般(地区)项目。

(四)管理中心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资助项目建议名单、资助额度,提交艺术基金理事会审定,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批准,向社会公示、公告。

(来源:国家艺术基金官网http://www.cnaf.cn/gjysjjw/glbf/201808/3914c24a84ff4955aeb31e68b25f2ff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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