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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2020年06月11日 1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新建本科艺术院校的需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院教学、科研、创作中的作用,增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原则上由在职的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主要以专业系部为主体,兼顾教辅和行政管理人员。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作为学院党委行政的决策参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之间地位平等,委员会会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接受职代会和全体教师的监督,委员由学院聘任、考核与管理。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成员包括高级职称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青年代表。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专家教授、知名校友、退休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顾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2名,设委员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科研处。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指导二级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人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道;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原则上应任满一届;

(三)有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本专业或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已获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应由学院党委提名人选担任;委员在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础上兼顾教辅和行政管理人员,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副主任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中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通过产生。委员的任职经学院党委审定后发文公布,并由学院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中的新委员原则上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可增补委员,同时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职责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补选、补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信息的知悉权;

(二)对学院学术事务以及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权;

(四)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赋予的其他权利。

顾问应邀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与活动,就相关事项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

(四)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保守学院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守的秘密;

(五)任期内在学院作有关本专业学科发展前沿的学术报告;

(六)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性和公益性社会活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学院的学术和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评议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创作、专业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的重大项目立项与验收;

(四)评议学院教学、科研、创作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创作成果奖;

(五)评议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专业带头人选、中青年骨干教师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六)审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院学术声誉;

(七)审议由五分之二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

(二)确定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并就议题内容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宣布学术委员会讨论结果;

(四)检查学术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集中会议、通讯会议等多种形式,会议必须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讨论议题与本人或配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在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及有关活动时,应以书面形式(递交纸质申请、电子邮件申请或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申请均可)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不可由他人代替。

第二十三条 五分之二以上(含五分之二)学术委员会委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提出召开会议,主任委员就应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可以由他人代替表决或投票。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出席会议的委员自议事起始之日起三日内,必须作出明确表态,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会议中,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双方人数接近而难以决定时,除特殊情况须作出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在继续调查研究和深入交换意见的情况下,再次召开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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