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湘发〔2010〕22号),加强学院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有序地实施每个项目的建设。高质量、高标准地实现建设项目的预期目标,全面推进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健康快速发展,切实提升学院内涵,提高学院核心竞争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重点建设项目:
1.教育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与国家部委支持建设的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
重点专业、精品课程、实习实训基地、专业教学资源库、专业带头人等各类建设项目。
2.省教育厅、财政厅、文化厅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厅局支持的重点建设项目;如省高等职业教育“双一流”特色专业群、省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生产性实训基地、中高职人才培养衔接试点、非遗研培项目及其他省级行政部门立项建设的职教项目。
3.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全国文化艺术行业指导委员会等各类社会团体批准立项的职业教育类建设项目。
4.学院支持建设的重点专业、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遵循“整体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责任到人、定期检查、全程监控”的原则,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落实学院的决策和决定;
2.制订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制度;
3.审核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申报书、建设任务书和建设总结报告;
4.按照学院的决定,提交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的执行计划,对重点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5.指导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及档案建设;
6.搜集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7.掌握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汇报;
8.组织开展重点建设项目自评,迎接上级的检查和验收。
第五条 承担重点建设项目或建设任务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重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和科研处要求,制订(或修订)本部门承担相关任务的建设任务书,并组织实施;
2.根据学院相关决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承担的建设项目或建设任务的相关措施;
3.检查和监督本部门承担的建设项目或建设任务的实施情况,向科研处报告重点建设项目进度并做出相应的整改;
4.按照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积极准备中期检查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建设期满后,及时上交总结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
5.接受上级部门及科研处对本部门承担的建设项目或建设任务的评估和检查;
6.组织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及档案建设。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并向科研处报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书;
2.组织重点建设项目小组成员,根据建设任务书中的预期目标和验收要点,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
3.主动向科研处报告建设进度,迎接项目的平时抽查和中期督查;
4.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向建设部门和科研处提交验收申请;
5.开展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及档案建设,不断完善建设空间。
第三章 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项目均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由建设部门结合建设规划书制订建设任务书。建设任务书应包括责任人、建设内容、预期目标、验收要点、建设进度、资金预算等内容,交科研处初审、报学院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建设任务书一般不得变更。确需要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论证材料,经科研处初审并报学院批准。
第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作例会制和定期检查制。工作例会每两个月召开1次,研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定期检查由科研处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建设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实行“事前充分论证、事中监控管理指导、事后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监控和考核制度。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以便尽快研究和解决。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承担部门对负责的建设项目建立专门档案,按要求进行项目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建设部门向科研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重点建设项目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上传网上验收系统。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校内验收。校内验收通过后,向上级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定期通报,接受上级部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由学院确定,包括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学院配套资金和建设部门自筹资金,所有项目资金由财务处统筹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承办重点建设项目的部门开展校企合作,自筹部分建设资金或接受来自社会的设备捐赠,或进行共建,以补充学院建设的资金不足。
第十六条 建设部门根据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的要求,结合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总额,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书一同制订详细的资金预算,由科研处审核后报学院审定。
第十七条 在建设规划和资金预算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小组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的进程和周期将资金分配到各个阶段,分阶段提交资金使用计划,经重点建设项目部门负责人同意、科研处审核、报学院审定后执行。
第十八条 对计划内资金,重点建设项目小组要根据项目进度安排使用,需办理借款手续的应按学院财务规定填写借款单,根据借款额度,经重点建设项目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主管副院长、院长逐级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经办人需按学院的财务规定,持相应票据,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签字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列入建设规划和建设任务书的设施设备购置,由重点建设项目小组根据重点建设项目进度及预算提交购置计划。经重点建设项目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科研处审核,报学院审定后,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
第二十一条 设施设备的招标,应以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价格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可靠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标,择优确定中标单位。中标结果应报学院审定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二十二条 购置大型成套设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组织外出考察。考察论证的原则是要有前瞻性、共享性、先进性,要有较高的性价比,并充分考虑实训场地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建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建设项目小组根据合同约定验收设施设备,并共同签署验收意见。未经建设部门负责人和重点建设项目小组验收认可,财务处不得付款。
第二十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用于设施设备购置等支出,形成学院的固定资产,应统一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小组应在预算额度内使用资金,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由重点建设项目小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建设部门负责人同意、科研处初审后报学院审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部门和重点建设项目小组应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无故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需经科研处初审后报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建设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和对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应根据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的建设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和教师个人年度考核范围。学院对建设任务完成好的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其中做出积极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将其作为个人职务晋升、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开展不力,两次或两次以上不能按期按质提交材料,拖延材料进度的部门,按照学院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试行。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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