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确保项目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和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高效节约”的原则,所有科研经费均需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的统一账号内。科研经费实行项目包干制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三条 学院科研处、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凡学院科研人员以学院名义或学院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咨询、服务等各种方式获得的政府拨款,中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项目获得的经费,以及学院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科研经费均属于学院科研经费。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纵向科研经费: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资助经费。包括国家、省(部)、市(厅)有关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剧目开发项目、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各类纵向基金资助(或立项)科研项目。
2.横向科研经费: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联合项目经费和科研成果转让经费。
3.学院自筹经费:学院在每年预算中安排的科研经费以及学院有关政策给予纵向科研资助的配套经费。
第六条 学院科研人员负责或参与国家、省部级和市厅级科研纵向项目并有一定经费资助,学院根据进入财务账户的经费额度情况提供配套经费。
1.国家级科研项目,学院按1:3提供配套经费;
2.省部级科研项目,学院按1:2提供配套经费;
3.市厅级和全国性学会、协会等各类科研项目均按1:1提供配套经费。
4.学院与外单位合作(包括由外单位承担,委托我院承担的子项目)的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凡署名学院、并有学院教师参与研究,另给予到账金额的20%作为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1.5万。
5.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各级纵向科研项目,即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及相应学会、协会等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自筹经费项目,学院可资助部分项目经费。国家级立项自筹经费项目资助10000元,省部级立项自筹经费项目资助5000元,市厅市级和各级学会、协会等各类立项的自筹项目资助3000元。未经学院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学院不资助项目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 科研经费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3.差旅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中开展学术研讨、科学考察、业务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住宿费用等。其开支按照湘艺职院〔2015〕7号文件执行。
4.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5.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总量的50%。
6.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8.印刷出版费、宣传费、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如办公用品费、电脑耗材费、邮寄费、设备维修租赁费等。该项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四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科研处和财务处监督检查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 科研经费到达后,学院财务处按照项目编号对科研经费进行统一编号并通知科研处,并下发课题组经费使用通知书,再由科研处统一发放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上报科研处审核,并经财务处复核后录入学院报账系统。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经费使用类别和限额内,凭发票先到科研处进行审核、登记,再到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处审批签字,最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二条 凡用项目经费购置设备,需招标或进行政府采购的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采购,其产权归学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要进学院的固定资产台账进行登记,其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学院图书资料室所有,报销前须经管理人员登记验收,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填写出差申请表,经所在系部或处室负责人同意,项目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四条 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劳务费等开支,需由本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由科研处审批。劳务费只能在项目结题之后才能列支。
第十五条 成果鉴定、结题及与之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负责人应提前编制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参加项目中期检查或不能按时鉴定、结题的项目,中止其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节严重者,应追缴其已经报销的科研经费,其总经费纳入学院科研基金;对于因客观原因,项目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经批准撤销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其已报销的经费不进行追缴,剩余的经费纳入学院科研预算基金统一管理。
第五章 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经费的分配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二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处、财务处管理人员抓紧清理历年账目,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和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入项目档案,一份经科研处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予以核销。批准撤销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也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其结余经费作为学院科研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经确认保质保量完成的,并经决算批复后,其项目结余经费,项目组提取50%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的绩效发放,剩下的用于其它研究工作。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一律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项目经费节余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院科研处、财务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主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试行。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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