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和促进校园文化生活,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推动教育科研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学术讲座水平,加强对学术讲座的管理,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讲座按其组织举办的层面分为院级学术讲座和部门级学术讲座。院级学术讲座是指由科研处组织开展的,面向全院师生的高水平、高层次学术讲座;部门级学术讲座,指由系、部、处、室、馆举办,主要面向各部门的学术讲座(以下简称“讲座”)。
第三条 讲座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内容应健康、严谨、科学,不得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思想。
第四条 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服务于教学和科研,提高我院教学与科研水平。
第五条 讲座是营造学院学术氛围的一项重要活动,各部门应将每学期的讲座纳入部门工作计划中,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讲座活动,充分发挥讲座在教学与科研中的重要作用。原则上要求各系(部)每个学期举办不少于3场学术讲座,其中校内专家举办1场。
第二章 主讲资格
第六条 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为鼓励学有所长、教有所长。经各部门推荐,优秀博士毕业生、中级职称教师以及特殊人才也可申请讲座,按申请程序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开展讲座。
第七条 校外主讲人一般应是国内外教育界、文化艺术领域的知名专家教授、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文艺院团、企事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
第三章 举办程序
第八条 讲座申请。各部门于每学期初将本学期学术讲座计划交科研处备案,举办讲座的部门须在每场讲座举办前一周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计划之外的讲座经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后,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科研处报备。
第九条 讲座审批。举办讲座由承办部门写出书面申请交科研处、党委办(统战宣传部)审核,分别报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院党委书记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组织开展。讲座实行举办者负责制。举办部门要做好讲座的策划、报批、接待、场地布置、听讲人员组织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大型讲座须事先向保卫处通报。
第十一条 宣传报道。讲座完成后,由各举办部门负责起草讲座综述,按学院信息发布程序审批后,在校园网上发布讲座信息。
第十二条 资料备案。学术讲座结束后一周内,举办讲座的部门应按每学期科研处发布的讲座通知要求将讲座材料汇总交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备案并定期汇编。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做好资源共享,规范相关管理。科研处对各部门开展的学术讲座进行评估与指导。
第四章 讲座经费
第十四条 讲座的劳务报酬和宣传、交通、食宿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办部门在每学期所申请获批的部门经费计划内支付。
第十五条 讲座聘请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校外主讲人
1.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相当级别的艺术院团、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1000元/场。
2.具有正高级职称的资深学者、艺术院团、大型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2000元/场。
3.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3000元/场。
以上金额均为税后劳务报酬,如超出办法标准及审批预算,由各承办单位自行负责多余支出费用。
(二)校内主讲人:
1.由各系、部、处、室、馆举办,主要面向本部门组织的:
(1)博士或中级职称教师:500元/场;
(2)副高级职称教师:800元/场;
(3)正高级职称教师:1000元/场。
2.由科研处面向全校师生组织的高水平、高层次的讲座,校内主讲人劳务报酬参照校外主讲人员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讲座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向学院申请另议。
第十七条 凡违反上述管理办法举办学术讲座,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学院将追究举办部门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学术讲座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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